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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2019年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作者:小编 日期:2020-11-12 23:19:18 点击数:

根据《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2019年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的通知》(泉工信装备〔2020〕170号)文件通知要求,现就组织申报泉州市2016-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车型。补助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2016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在本市新购置并在本市完成注册上牌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在本市之外注册登记后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

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方式。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地方补助金额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泉州市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龙岩打车票方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地方补助)。地方补助拨付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同),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市设立销售机构或授权委托本市销售机构销售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地方补助拨付到其在本市设立或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

(二)补助标准

1.2016年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80%,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应含地方补助金额)的70%,如超过车辆价格7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7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后确定地方补助金额。我市配套补助资金由市、县(按销售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承担。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为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5% 。我市配套补助资金由市、县(按销售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承担。

申请地方补助资金的材料和流程

申请材料

1.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2);

3.莆田的士发票购车合同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泉州行政区域内相关机构开具的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

4.个人消费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或机构消费者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购买单位公章);

5.车辆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资金清算证明材料(包含:1.财政部向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下发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国补清算资金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2.泉州上牌车辆已获得国补的证明及相关车辆信息明细表,材料须由车辆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或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主管部门盖章(含骑缝章));

6.补助受益对象确认表(附件3);

7.车辆上完牌后相片(清晰体现车牌、车辆外观);

8.车辆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9.申报单位企(事)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工商信息登记表;

11.整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销售机构销售和申请地方补助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12.无失信被执行人员、无涉黑涉恶承诺书(附件4);

13.申请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申报方式和时间

补助资金申报采取书面申报与网络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录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quanzhou.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通知文件及相关附件。

2.网上申报:申报单位从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www.sjw.fjqz.gov.cn),点击“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再点击右边“项目申报入口”进入用户登陆页面进行注册、填报、提交,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截止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职责描述

1.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将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按不低于10%比例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车辆进行抽查核对,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

2.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所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消费者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对产品一致性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报备资格,暂停今后的地方补助,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的能力,严格执行国家质保等相关规定,确保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

4.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办发〔2017〕7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涉企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泉财企〔2018〕545号)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等精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及企业和个人涉黑涉恶的,不予推荐。所有项目的申报单位需提供工商信息登记表(非企业单位除外,但需列具体名单)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须严格把关,严防财政资金流入失信、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

附件

1.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

3.无失信被执行人员、无涉黑涉恶承诺书

4.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受益对象确认表

5.2016-2019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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