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工信局获悉,为有效应对疫情对产业的冲击,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日泉州出租车票前,省工信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重点培育和打造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新能源装备产业集群,壮大和延伸产业链。预计到2022年,全产业链产值将超过2800亿元。 □本报记者 黄文珍 陈云青 通讯员 陈默涵
年内启动大型储能电站试点项目建设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2年,全省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标准车56万辆,在2019年累计推广应用基础上翻一番。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线路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分时租赁汽车采用新能源汽车;中心城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邮政物流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行动计划》指出,2020年启动大型储能电站试点项目建设。到2022年,力争储能规模化发展和商业化应用取得突破。同时,积极推动全省有条件的内河、湖泊、内海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船舶采用电动船舶,固定航线车客渡船、旅游休闲等民用领域采用电动船舶;开展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示范应用;培育若干个产销规模居国内前列的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等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
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
《行动计划》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规模,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于主导园区产业链招商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三电”系统及其他零部件龙头企业给予技改专项资金、技改基金、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支持。
《行动计划》支持船舶、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龙头企业研发生产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新能源装备。对以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不低于140瓦时/千克)为驱动的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按在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装备中动力电池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开展电池租赁业务。支持组建电池租赁企业,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等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电池租赁、分期付款等业务;支持推广电动自行车电池换电租赁业务,扩大消费市场。按照电池租赁企业向电池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的3%给予补助,三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
《行动计划》支持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鼓励整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和拆解回收企业等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行动计划》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级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最高补助为1000万元。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500万元;新开发的智能汽车经过国内权威测试机构认证达到L4等级的无人驾驶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至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实现量产泉州打车发票的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行动计划》提出,对在年度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对上年度研发投入1亿(含)元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行动计划》支持在景区、厂区、港区、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及湄洲等岛屿打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自身实际打造3-5个示范区。
加大新能源汽车使用支持力度。《行动计划》明确,对新能源汽车(营运车辆除外)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等24小时内首次停放免收2小时(含)停车费。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在新、旧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和改造时,调增邮政、快递新能源车辆临时停车位。
同时,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购;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省高速公路公司对省内新能源汽车办理电子收费的,予以赠送电子标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通行费用优惠。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延至2022年,实行分地域差别化奖补,加大非城市核心区的补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