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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工信装备〔2020〕170号
各县(市、区)工信(工信科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工信函装备〔2019〕419号)等文件精神及市领导在《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有关问题的请示》(泉经信〔2018〕575号)、(泉经信〔2016〕543号)上的批示精神,现就组织申报我市2016-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车型。补助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2016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在本市新购置并在本市完成注册上牌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在本市之外注册登记后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方式。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地方补助金额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泉州市20厦门出租车票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地方补助)。地方补助拨付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同),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市设立销售机构或授权委托本市销售机构销售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地方补助拨付到其在本市设立或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
(二)补助标准
1、2016年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 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80%,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应含地方补助金额) 的70%,如超过车辆价格7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7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后确定地方补助金额。我市配套补助资金由市、县(按销售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承担。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 补助标准为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5% 。我市配套补助资金由市、县(按销售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承担。
三、申请地方补助资金的材料和流程
(一)申请材料。新能源汽车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上牌,并获得中央补助后,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向市工信、财政部门提出地方补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2、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2);
3、购车合同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泉州行政区域内相关机构开具的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
4、个人消费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或机构消费者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购买单位公章);
5、车辆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资金清算证明材料(包含:1.财政部向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下发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国补清算资金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2.泉州上牌车辆已获得国补的证明及相关车辆信息明细表,材料须由车辆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或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主管部门盖章(含骑缝章));
6、补助受益对象确认表(附件3);
7、车辆上完牌后相片(清晰体现车牌、车辆外观);
8、车辆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9、申报单位企(事)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工商信息登记表;
11、整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销售机构销售和申请地方补助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12、无失信被执行人员、无涉黑涉恶承诺书(附件4)。
13、申请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补助资金申报采取书面申报与网络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陆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quanzhou.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通知文件及相关附件。
1、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应将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一式三份,所提供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光盘(一份)。经所在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审核后行文(含汇总表见附件5)报送市工信局、财政局,书面申报截止时间 为2020年10月15日(此截止时间指县级工信、财政部门报送到市级部门的时间,各企业报送的截止时间需根据各县级工信、财政部门通知的时间为准)。
2、网上申报:申报单位从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www.sjw.fjqz.gov.cn),点击“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再点击右边“项目申报入口”进入用户登陆页面进行注册、填报、提交,网上申报截止时间 为2020年10月16日(截止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各县(市、区)工信部门须通过“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四、申报要求
(一)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将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按不低于10%比例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车辆进行抽查核对,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所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消费者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对产品一致性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缴补助资金,暂停今后的地方补助,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的能力,严格执行国家质保等相关规定,确保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
(四)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办发〔2017〕7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涉企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泉财企〔2018〕545号)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等精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及企业和个人涉黑涉恶的,不予推荐。所有项目的申报单位需提供工商信息登记表(非企业单位除外,但需列具体名单)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须严格把关,严防财政资金流入失信、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涉及事项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如中央补助政策调整,地方补助参照另行制定。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 装备与电子工业科 郑丽花
市财政局 企业科
附件:
1.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
3.无失信被执行人员、无涉黑涉恶承诺书
4.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受益对象确认表
5.2016-2019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来源:泉州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