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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交警通报10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作者:龙岩出租车票 日期:2024-06-11 20:02:26 点击数:

  闽南网1月26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2021年春运,将于1月28日开始,至3月8日结束,历时40天。为保障春运期间漳州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营造良好的春运道路交通环境,今天,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举行2021年春运交通管理工作媒体座谈会,会上通报10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具体如下:

  1.吴某赐驾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致单方事故案

  吴某赐,男,福建省南靖县人。2020年5月3日18时16分,吴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500%的闽E66**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高沙线从上坪方向往汰内方向行驶,至高沙线29KM路段时,碰撞右侧防护栏侧翻坠入右侧路坎下,造成吴某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驾驶超过核定在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童某明驾驶货车操作不当致2人死亡案

  童某明,男,福建省华安县人。2020年8月7日7时34分,童驾驶闽E75**5号重型厢式货车至龙海市榜山镇西溪大桥路口停车,在等候绿灯放行后起步左转弯时,因未注意观察交通情况,货车碰撞并碾压前方同向由郑开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乘员郑来某),造成郑开某、郑来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童某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3. 郭某辉驾驶超载车辆违反禁令致人死亡案

  郭某辉,男,福建省龙文区人。 2020年07月01日07时29分,郭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闽E66**4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联东大桥北侧桥头无名路东往西方向违反禁止标志通行,在左转驶入小港北路时,与由张某凤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后载乘员吴某妍)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凤当场死亡、吴某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郭某辉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叶某勇违法载客追尾致人死亡案

  叶某勇,男,福建省平和县人。2020年10月8日18时许,叶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情况下,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E04**A号小型轿车载叶某华、汪某才、叶某辉三人从漳州市区往平和县芦溪镇方向行驶,行经国道G357线平和县霞寨镇岭尾隧道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同方向由邱汉勇(准驾C1)驾驶的轮式挖掘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叶某华、汪某才、叶某辉受伤,其中汪某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叶某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和《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沈某斌无证租车醉驾致人死亡案

  沈某斌,男,福建省诏安县人。2020年6月24日6时52分,沈某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超速驾驶租来的闽E59**9号小型轿车,沿诏安县南环城路往诏安县桥东镇方向行驶,行经南环城路南湖一号路段时,与自其行进方向自右往左横过道路的由沈某标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标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沈某斌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6月24日8时10分,沈某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沈某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6.裴某林驾驶货车交通肇事逃逸案

  裴某林,男,江西省樟树市人。2020年4月5日23时13分,其驾驶闽E3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漳华路由漳州市区往华安方向行驶,至省道208浦南三宝高速桥下路段,碰撞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行人无名氏后逃离现场,造成行人无名氏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裴某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一款,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裴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廖某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客车致多人受伤案

  廖某革,男,福建省云霄县人。2020年08月27日7时45分,廖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闽F93**1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县道548线自诏安县梅洲乡梅洲村往四都镇林头村方向行驶(车载乘员吴某云,吴某珍,吴某珠,吴某香,吴某娥,吴某荣,吴某花,吴某英,吴某妹),至四都镇盐仓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右侧的青枣农田内,造成多名乘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廖某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8.詹某贵闯红灯交通肇事案

  詹某贵,男,福建省华安县人。2020年04月04日19时30分,詹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悬挂“芗城90**2”号牌的二轮电动车,沿漳州市蓝田经济开发区漳华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小港北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小港北路由北往南方向由李某波驾驶的闽DQ3**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詹某贵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詹某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

  9.学生林某骏驾驶套牌二轮电动车致人受伤案

  林某骏,男,福建省南靖县人,某学校学生。2020年11月28日13时19分,林某骏(未满16周岁)驾驶未登记二轮电动车(肇事时套用“泉州鲤城Q8**3”号车牌,后载林某杰),沿龙山镇圩埔村村道由丰田往龙山方向行驶,至丰田往龙山方向路段时,与陈某杰驾驶的闽E92**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骏和林某杰受伤的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林某骏与陈某杰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10.黄某坤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人死亡案

  黄某坤,男,福建省龙海市人。2020年2月27日1时30分许,黄无证醉酒驾驶闽E38**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员林某锋,两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省道西港线由龙海石码镇往东园镇方向行驶,遇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时通过路口撞路右机非隔离花台,造成黄某坤、林某锋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李晓灵

文章来源:http://zz.mnw.cn/news/2354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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